湖北省社会团体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管理办法(试行)

   2020-07-14 341
核心提示:湖北省社会团体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管理办法(试行)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新形势,积极应对突发事

湖北省社会团体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

视频会议管理办法(试行)


第一章  总则


第一条  为了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新形势,积极应对突发事件,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,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,根据《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换届会议,或者名称已经核准筹备召开第一次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等情况的社会团体。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
第三条  视频会议应遵循依法依规、精简务实、便捷高效的原则,做到主题明确、准备充分、程序规范。


第二章  会议申报


第四条 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:


(一)社会团体所在地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的;


(二)社会团体所在地突发重大卫生事件灾害的;


(三)其他不适宜现场集中开会的情形;


有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等保密内容的,不得召开视频会议。


第五条  社会团体在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前,应当至少30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正式申请材料。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请示、会议方案、会议经费收支预算、参会人员等相关材料。


第六条  社会团体凭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意见及相关会议材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申请召开视频会议。


第七条 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。准予召开视频会议的,作出书面答复意见;不同意的,电话或书面说明原因。


第八条  社会团体收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召开视频会议批复后,方可下发会议通知及开展后续工作。所有会议的组织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进行。


第三章  会议准备


第九条  社会团体第一届一次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:


(一)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会议议程;


(二)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文(直接申请登记的除外);


(三)筹备工作会议纪要;


(四)筹备工作报告;


(五)选举及表决办法;


(六)《章程》草案及起草说明;


(七)会费标准的测算方案及财务管理办法;


(八)参会会员(会员代表)名单;


(九)推荐的理事、监事名单,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监事长、秘书长候选人名单(姓名、年龄、单位、职务或职称)及其简介。确需设名誉会长或顾问的,需提供名誉会长、顾问名单及其简介;


(十)有党政干部兼职的,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前办好党政干部兼职审批手续;


(十一)其他内部管理制度;


(十二)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》和《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》。


第十条  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:


(一)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;


(二)会议议程;


(三)会员(会员代表)名单;


(四)推荐的下届理事、监事、常务理事候选名单(不设常务理事会的可省略);


(五)推荐的社团负责人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候选人名单,要素包括姓名、年龄、单位、职务或职称等,设有名誉职务的,还要提供名誉职务名单;


(六)《章程》修订草案及说明;


(七)会费标准(不调整、不收会费的除外);


(八)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(草案)、财务报告(草案)及财务审计报告;


(九)换届选举办法。


第十一条  社会团体终止大会应当准备下列材料:


(一)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;


(二)会议议程;


(三)会员(会员代表)名单;


(四)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;


(五)清算报告书(须由会计事务所出具)。


第十二条 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,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会员(会员代表)通知,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
(一)会议时间;


(二)参会人员;


(三)会议议程及主要内容;


(四)视频会议地址及进入密码;


(五)技术支持保障单位及联络方式;


(六)会议纪律;


(七)其他需周知事项。


第十三条 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,须选择能实名签到、在线阅读文件、表决、无记名投票和存储功能的视频会议平台,安排专人做好会前网络调适和会议期间技术保障工作。视频会议设投票环节的,须提前制作电子选票。


第四章  会议召开


第十四条  会议召开前,会议主办方应当统计签到人数。会议召开时,宣布应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,实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,实到人数未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,终止会议。


第十五条  视频会议应按照规定议程和内容逐项完成,不得省略。


第十六条  视频会议涉及表决事项时,会员(会员代表)应当通过移动终端行使表决权,智能移动终端应当同步反馈表决结果。


第十七条  视频会议涉及无记名投票时,系统终端应当发放或显示电子选票(建议增加防伪标识),会员(会员代表)通过移动终端提交行使投票权利,视频会议系统应将电子选票单独存储,并同步反馈投票结果。


第十八条  视频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在移动平台共享:


(一)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文;


(二)会议议程;


(三)社团章程;


(四)会费标准;


(五)财务管理制度、内部规章制度;


(六)筹备工作报告或理事会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;


(七)选举办法;


(八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候选人简介及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基本情况。


第十九条  视频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,并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。会议结束后,应将会议电子签到表、表决结果、电子选票及投票结果等会议资料纸质打印,经唱票人、计票人、监票人签字与会议记录一并存档。


第五章  会议管理


第二十条 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应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到主会议室进行监督,对业务主管单位指出的违反登记条例的行为现场纠正,做好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。


第二十一条  登记管理机关对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的,安排人员参加会议并监督。


第二十二条  社会团体召开视频会议,主要负责人或发起人为第一责任人,负主体责任。会议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政策、监管规定和章程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指导,不得通过视频会议散布、传播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。


第二十三条  会员(会员代表)参加视频会议期间不得编造、散布、传播小道消息,不得散布与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相违背的各种言论。


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在召开会员(会员代表)大会视频会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情节轻重,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纠正、诫勉谈话、约谈、通报批评。涉嫌违法、情节恶劣、影响极坏的,移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。


(一)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发表不当言论的;


(二)申请视频会议时弄虚作假的;


(三)不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进行的;


(四)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;


(五)会议组织不规范的,内容造假的;


(六)会议筹备期间开展与筹备无关活动的。


第六章  附则
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
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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